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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陳列的產品文宣,合法嗎?

發表於
   資料來源:藥師週刊  第1667期
   記者:台中縣記者 陳世傑
 
   

 

 

 

藥師須注意陳列的產品文宣,合法嗎?自即日起,各縣市衛生局稽查人員加強稽查藥物廣告,是否合法。

為了擺脫「洗腎國」的汙名,吳揆向偽藥(註1)宣戰!吳敦義自去年九月迄今,已三度宣示打擊不法藥物,他日前引用分析指出,「地下電台越多的地方,透過電台買藥的民眾越多,洗腎的病人也就越多」,尤其中南部洗腎人口偏高地區,就是地下電台販賣非法藥品最多的地方。正因為如此,台灣洗腎人口密度全球第一,他高度重視,並指示行政院成立專案小組督導查緝地下電台、網路等販售偽藥的管道,四月起每周回報成果。專案小組召開會議後,建議衛生署研擬加重罰則,重懲不法之徒。

各縣市衛生局稽查人員加強查察違法的「藥物廣告」(註2),且是針對藥商隨貨附贈的產品宣導單張,據縣市藥師公會回報,已有藥局遭查緝,確實有未經申請核准之藥物廣告,同時也開出違規罰單(註3)給未合規定之藥商,藥局方面大都被口頭規勸,日後不要陳列不法藥物廣告。藥局雖未受罰,但為與衛生主管機關保持良性互動和社會觀感,產品宣導單張千萬不要陳列,也不要張貼,呼籲藥局藥師能夠全力配合改善。

 


註1:偽藥,係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二、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三、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者。四、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之標示者。
註2: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
註3:藥事法規定,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