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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健保監理委員會第1次臨時會議 建議藥費獨立總額落實醫藥分業

發表於
   資料來源:藥師週刊  第1667期
 
   

 

 

 

二代健保」即將上路,不論是費率調整或二代修法,皆引起各界廣大討論,衛生署長楊志良於4月1日健保監理委員第1次臨時會中,針對健保法修正草案提出說明,楊志良指出,二代健保法修正法案,是由百位以上專家學者共同規劃出來的,雖有爭議之處,仍以多數人利益為考量。他亦提及小病其實不需到大醫院,大醫院就醫程序複雜,就醫不一定方便,將提升中小型醫院的品質,保障民眾就醫權益。

健保監理委員會中提出,有關「健保法第42條被保險人不經轉診逕赴各級醫院門診者,加重其負擔百分比,基於用藥一致,藥費不應加重負擔,應排除在外」的建議。對此全聯會秘書長曾中龍認為,現行民眾大多認為至醫學中心拿的藥會比較好,造成醫療資源的濫用及浪費,如果再僅修法第42條,其費用支出更輕鬆,則形同變相鼓勵更多民眾逕自往醫學中心跑,因為藥品不需加重負擔,如此,將造成藥費增加,醫療資源被更不當的運用。

曾中龍建議基於用藥一致性,應修法第42條加重負擔比例,不應涵括藥品費用時,但也應同時修法第58條第3項,將「得設定藥品費用之分配比例」改為「應設定藥品費用之分配比例」,即設定俗稱之「藥費獨立總額」,真正落實醫藥分帳制度,方能降低民眾不經轉診濫用醫療資源的情形,也才能稍減全民健保的財務負擔。

針對健保法現行條文第31條第1項後段:「給予門診或住院診療服務;醫師並得交付處方箋予保險對象至藥局調劑」之內容已被刪除,並於修正條文增列第68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被保險人給予診療後,得交付處方予被保險人,於符合規定之醫事服務機構調劑、檢驗、檢查或處置。」曾中龍指出,如此修正,似有不妥。因第68條之增列,將誤導民眾可持處方箋至其他有藥師服務之醫院、診所調劑,則所謂「醫藥分業」之國家重大醫療衛生政策,將完全破壞殆盡。他建議,應於增列第68條之修法說明中,明列「本條被保險人得持處方箋至符合規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調劑,該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係指社區藥局」,方為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