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 Admin 在 2010, 四月 1 - 23:37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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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
日期:99年04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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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增進民眾取得「醫用氧氣(氣態)內容積10公升(含)以下鋼瓶(充填總體積【充填壓力×內容積】約1.5立方米)」之可近性,本署於99年3月30日公告「醫用氧氣(氣態)內容積10公升(含)以下鋼瓶」藥品類別,由原處方藥變更為「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管理(公告影本如附件),民眾或病患若有用藥需求,可逕洽下列合格藥商購買:
一、醫用氣體製造商名單(持有「醫用氧氣(氣態)內容積10公升(含)以下鋼瓶」藥品許可證者)。如附件1
二、醫用氣體販賣商名單。如附件2
附件:本署99年3月30日署授食字第0991400945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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