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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0深海源 精製鮫魚油」膠囊食品,外包裝標示不符規定一案

發表於
   發文機關:臺北縣政府
   發文日期:99年03月02日
   發文字號:北府衛藥字第0990013757
 
   

 

 

 

主旨:
有關    貴公司販售之「Q10深海源  精製鮫魚油膠囊食品外包裝標示不符規定一案,請立即暫停販售並於99年3月15日前全數回收案內產品,另提供回收情形及保管切結書至本局備查,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8年10月20日北市衛藥食字第09841113700號函暨行政院衛生署98年11月20日衛署藥食字第0980032157號函辦理。
二、有關    貴公司販售之「Q10深海源  精製鮫魚油(有效日期:12.30.2010;月/日/年)」膠囊食品,經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8年10月8日至美日藥局(臺北市天津街66號)查獲,案內產品外包裝標示:
1、成分標示添加「輔酵素Q10」,惟未加註中文警語:「15歲以下小孩“懷孕或哺乳期間婦女及服用warfarin類藥物之病患不宜食用」等字樣。
2、未標示「原產地(國)」。
3、未標示「營養標示」。
4、外包裝日文內容宣稱:「…『健康食品』…血流改善效果…免疫力向上…抗酸化作用…」等字詞,查案內產品未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卻於外包裝標示「健康食品」,涉及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及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規定。
三、另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未經許可而擅自標示、廣告為健康食品者,其製造或輸入之業者,應即通知下游業者回收市售品,連同庫存品。」;同法條第2項規定:「製造或輸入業者收回前所定之健康食品時,下游業者應予配合」,故請  貴公司依主旨段辦理,違者依南司法第25條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日連續處罰。」
四、若有不服本府之處分,請依訴願法第14條第1項及第58條第1項規定,自本函到報(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本府衛生局遞送(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為免郵遞遲誤時間,宜儘早送件,以維權益),並將副本抄送訴願管轄機關行政院衛生署訴願審議委員會(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36號)。
五、副本抄送各縣市衛生局、本縣藥師公會、藥劑生公會及西藥商業同業公會,惠請協助轉知所屬公會(會員)配合案內產品下架回收事宜。

相關公文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