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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三條,業經本部於112年12月29日以衛授疾字第1120101706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發表於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衛授疾字第1120101715號
 
 

 

  主旨:「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三條,業經本部於112年12月29日以衛授疾字第1120101706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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