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公文】「藥事法第二十七條之二必要藥品清單」,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以衛授食字第1121410750號公告修正,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發表於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21410759號
 
 

 

  主旨:「藥事法第二十七條之二必要藥品清單」,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以衛授食字第1121410750號公告修正,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相關公文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