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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有關永大明儀器股份有限公司製售之「”永大明”角型蒸氣滅菌器(衛署醫器製字第001494號)」(型號:A4、製造日期:102. 2、批號:H2027)、「”永大明”氣化乙烯氣體滅菌器(衛署醫器製字第001630號)」(製造日期:98. 8、批號:9899)產品,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第26條規定一案,請惠予轉知所屬會員,如有案內批號產品請儘速配合回收事宜,請查照。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發文字號:新北衛食字第1121926097號
 
 

 

  主旨:【公文】有關永大明儀器股份有限公司製售之「”永大明”角型蒸氣滅菌器(衛署醫器製字第001494號)」(型號:A4、製造日期:102. 2、批號:H2027)、「”永大明”氣化乙烯氣體滅菌器(衛署醫器製字第001630號)」(製造日期:98. 8、批號:9899)產品,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第26條規定一案,請惠予轉知所屬會員,如有案內批號產品請儘速配合回收事宜,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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