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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有關永大明儀器股份有限公司製售之「”永大明”圓筒型蒸氣滅菌器(衛署醫器製字第001495號,型號EA2)」(製造日期:106. 09、批號:H3138)、「”永大明”高壓蒸氣滅菌器(衛署醫器製字第004059號,型號AA2)」(製造日期:102. 08、批號:112138)及「”永大明”角型蒸氣滅菌器(衛署醫器製字第001494號),型號AF4」 (製造日期:96. 7、批號:9670)產品,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第26條規定一案,請惠予轉知所屬會員,如有案內批號產品請儘速配合回收事宜,請查照。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發文字號:新北衛食字第1121926096號
 
 

 

  主旨:有關永大明儀器股份有限公司製售之「”永大明”圓筒型蒸氣滅菌器(衛署醫器製字第001495號,型號EA2)」(製造日期:106. 09、批號:H3138)、「”永大明”高壓蒸氣滅菌器(衛署醫器製字第004059號,型號AA2)」(製造日期:102. 08、批號:112138)及「”永大明”角型蒸氣滅菌器(衛署醫器製字第001494號),型號AF4」 (製造日期:96. 7、批號:9670)產品,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第26條規定一案,請惠予轉知所屬會員,如有案內批號產品請儘速配合回收事宜,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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