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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門診藥品、急診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以衛部保字第1121260222號公告修正發布,並定自112年7月1日生效,茲檢送公告影本1份,請查照。

發表於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衛部保字第1121260222C號
 
 

 

  主旨:「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門診藥品、急診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以衛部保字第1121260222號公告修正發布,並定自112年7月1日生效,茲檢送公告影本1份,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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