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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轉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函文】 為落實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配賦的保存、使用、管理,請貴局與轄區藥物配賦點及存放點辦理簽約事宜,請查照。

   發文機關:藥師公會全聯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發文字號:
 
   

 

 

 

【轉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函文】
為落實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配賦的保存、使用、管理,請貴局與轄區藥物配賦點及存放點辦理簽約事宜,請查照。

一、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5條及第17條辦理。

二、為利衛生主管機關與轄區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配賦點(疾管署直接配賦藥物之醫院及核心藥局)或存放點(各地方政府衛生局自行安排配發之醫事機構或由核心藥局調撥之社區藥局)於執行藥物的保存、使用、管理等相關措施有所依據,請地方衛生局於111年9月16日前,參酌「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合約書」(附件1)與轄區
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配賦點及存放點完成簽約,並於本年9月30日前將合約機構名單(附件2)以電子郵件寄交轄屬疾病管制署區管制中心,且公布於貴府全球資訊網,提供民眾參考。後續各地方政府口服抗病毒藥物存放點倘有擴充情形,請貴局協助先完成簽約事宜後,再予以藥物撥配,並即時更新及公布合約機構名單。

三、倘有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配賦點及存放點拒絕進行簽約,請貴局於本年9月30日前點驗回收該機構現有存放藥物,如有藥物毀損、短缺、遺失或未依規定使用情形,則依「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賠償處理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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