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公文】「醫事憑證收費標準」,業經本部於111年1月12日以衛部資字第1102660515號令訂定發布,請查照轉知。

發表於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01月12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02660515C號
 
   
 

 

  主旨:「醫事憑證收費標準」,業經本部於111年1月12日以衛部資字第1102660515號令訂定發布,請查照轉知。

 

相關公文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