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藥事法第六條之一應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藥品類別」,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以衛授食字第1101401487號公告修正,並自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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