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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轉知「醫療器材標籤、說明書或包裝得免刊載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之規定」,業經衛生福利部於110年4月28日以衛授食字第1101603410公告訂定,並自110年5月1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04月30日
   發文字號:新北衛食字第1100822592號
 
   
 

 

  主旨:轉知「醫療器材標籤、說明書或包裝得免刊載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之規定」,業經衛生福利部於110年4月28日以衛授食字第1101603410公告訂定,並自110年5月1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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