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醫療器材標籤、說明書或包裝得免刊載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之規定」,業經衛生福利部於110年4月28日以衛授食字第1101603410公告訂定,並自110年5月1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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