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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報驗義務人於輸入食用油脂、特殊營養食品、錠狀膠囊狀食品、專案進口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業經本署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以FDA食字1091301668號令發布修正,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發表於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07月14日
   發文字號:FDA食字第1091301682號
 
   
 

 

  主旨:「報驗義務人於輸入食用油脂、特殊營養食品、錠狀膠囊狀食品、專案進口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業經本署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以FDA食字1091301668號令發布修正,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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