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藥師從事中藥製劑製造供應及調劑應修習中藥課程標準」業經衛生福利部會銜教育部於109年5月28日以衛部中字第1091860623號及臺教高(五)字第1090072630A號令發布,請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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