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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有關符合衛生福利部函知各地方政府衛生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需要,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第2項規定,徵調所轄醫事人員協助防治工作,涉及於執業登記處所外執行各醫事人員法所定業務時,視同經事先報准者,請轉知轄區各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報前開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之健保費用案件,請依說明段所列之申報方式辦理,請查照。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03月04日
   發文字號:健保醫字第1090001629號
 
   
 

 

  主旨:有關符合衛生福利部函知各地方政府衛生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需要,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第2項規定,徵調所轄醫事人員協助防治工作,涉及於執業登記處所外執行各醫事人員法所定業務時,視同經事先報准者,請轉知轄區各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報前開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之健保費用案件,請依說明段所列之申報方式辦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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