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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需要,各級政府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第2項規定,徵調所轄醫事人員協助防治工作,涉及於執業登記處所外執行各醫事人員法所定業務時,視同經事先報准一案,請貴會轉知所屬醫事人員知悉,請查照。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02月15日
   發文字號:新北衛醫字第1090218335號
 
   
 

 

  主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需要,各級政府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第2項規定,徵調所轄醫事人員協助防治工作,涉及於執業登記處所外執行各醫事人員法所定業務時,視同經事先報准一案,請貴會轉知所屬醫事人員知悉,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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