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二、附表五、附表十二、附表十三、附表十四、附表十七及「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巡迴地點列屬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三、附表六、附表十,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分別以衛授食字第1081410238號及衛授食字第1081410239號公告修正,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由 NTPA007 在 2019, 十一月 12 - 09:29 發表
發表於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 ||||||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410244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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