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會員,您好!
按《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26條規定為「醫師處方之藥物未註明不可替代者,藥師(藥劑生)得以相同價格或低於原處方藥物價格之同成份、同劑型、同含量其他廠牌藥品或同功能類別其他廠牌特殊材料替代,並應告知保險對象。」,惟近年因數間藥廠陸續發生藥品供應困難,進而導致藥品分配不均,又因多數處方箋均印有「不可替代」字樣,以致社區藥局藥師無法調劑同成份、同劑型、同劑量的替代藥乙事。敬請所有社區藥局會員協助蒐集印有「不可替代」字樣的醫療機構處方箋,敬請社區藥局會員蒐集後影印或拍照提供予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利向相關單位反應。
【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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