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金融支付的多元發展,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於107年4月2日公告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為「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稱本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2點第3款所稱其他經衛福部許可之履約保障方式。
購買禮券之行為屬預付型交易,若沒有足夠的保障,產生消費爭議的風險性較高,且消費者亦會擔心業者無法兌換商品。因此,衛福部依據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訂定本定型化契約,規定餐飲或烘焙業者若發行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下稱禮券)時,必須先辦理履約保障,其方式包括:經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於金融機構開立信託專戶且專款專用或其他經衛福部許可之履約保障方式。
發行人發行禮券時透過專營電子支付機構進行履約保障時,應於禮券明顯處揭露經衛福部許可同意之公文字號,並記載下列內容:「本商品(服務)禮券所發行之金額,已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20條規定存入O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於O金融機構開立之專用存款帳戶,專款專用;所稱專用,係指供發行人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使用。前開電子支付機構保管禮券所發行之金額期間自中華民國O年O月O日(出售日)至中華民國O年O月O日止(至少一年)。」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104年制定「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同意電子支付機構經營電子支付金流業務。電子支付機構收到消費者支付的款項時,應存入銀行之專用存款帳戶,專款專用,並應全部交付信託或取得銀行十足之履約保證。此外,亦有資金安全之保管、實質交易雙方身分之確認等相關規定,其營業應先經過金管會許可資金規模、經營模式等。目前經許可之電子支付機構計有歐付寶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連股份有限公司、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及智付寶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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