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106年9月29日預告修正「食品製造工廠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草案,於106年9月29日至11月28日評論期間,陸續接獲相關意見,該等意見主軸為「不建議從事製造及製程品質管制業務四年以上,持有證明之資深員工即可擔任衛生管理人員」,相關意見業經該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於106年12月13日辦理專家會議進行討論,會議決議後續擬修方向為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之食品製造工廠設置之衛生管理人員,得由具高中(職)以上食品等相關科畢業學歷者擔任。
食藥署依據前述會議決議,並參酌教育部「高職十五群科介紹」內容,增列於同一事業主體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製造工廠從事製造或製程品質管制業務四年以上之高職相關科系資深員工,接受相關教育訓練後得任衛生管理人員之規定,期藉由資深員工豐富之實務經驗與專業技能,強化食品工廠衛生管理;對於預告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至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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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製造工廠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pdf
食品製造工廠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pdf
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71300416號公告-第二次預告修正「食品製造工廠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草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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