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公文】貴公司於未領有化粧品工廠登記證之場所製造清秀佳人清爽沐浴乳及清秀佳人亮麗洗髮乳,已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請貴公司於107 年4 月30 日前完成回收作業,請查照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03月29日
   發文字號:新北衛食字第10705509871號
 
   
 

 

  主旨:貴公司於未領有化粧品工廠登記證之場所製造清秀佳人清爽沐浴乳及清秀佳人亮麗洗髮乳,已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請貴公司於107 年4 月30 日前完成回收作業,請查照

 

相關公文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