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藥事法第六條之一應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藥品類別」之高關注類別,增列30個品項,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以衛授食字第1071400313號公告修正,並自中華民國107年7月1日生效,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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