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302921號
主旨:預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修正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政策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本應遵行事項預定自正式公告後即日生效,以產品產製日期為準。
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或「公共政策網絡政策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電話:(02)2787-7371。
傳真:(02)2653-1062。
電子郵件:401@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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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掃描檔 (衛授食字第1061302921號公告)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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