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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巡迴地點列屬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二、附表六、附表七及附表九,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文:藥品組
   日期:09月15日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408195號

附件:「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巡迴地點列屬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列表」1份

主旨: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巡迴地點列屬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二、附表六、附表七及附表九,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巡迴地點列屬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二、附表六、附表七及附表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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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授食字第1061408195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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