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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預告訂定「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之食品業者」草案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文:風險管理組
   日期:08月07日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102406號

附件:「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之食品業者草案總說明」及「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之食品業者草案」之PDF檔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之食品業者」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五項。

三、「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之食品業者」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http://www.mohw.gov.tw)「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及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000轉7154。
    (四)傳真:(02)2787-7023。
    (五)電子郵件:mtyi1991@fda.gov.tw

檔案下載
「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之食品業者」第二次預告
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之食品業者草案總說明PDF檔
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之食品業者草案PDF檔
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之食品業者草案總說明ODT檔
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之食品業者草案ODT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