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本(26)日公告修正「使用原料『蛹蟲草(Cordyceps militaris)子實體』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並修正名稱為「食品原料『蛹蟲草(Cordyceps militaris)』之使用限制及其食品之警語標示」,以便確保消費者食用安全及有效管理非傳統性食品原料。
使用「蛹蟲草(Cordyceps militaris)」作為食品原料時,應符合該公告之規定,該公告除了規範原有之「蛹蟲草子實體」之製造方式及使用量外,本次亦新增訂定「蛹蟲草菌絲體」之製造方式及使用量,而使用原料「蛹蟲草(Cordyceps militaris)子實體或菌絲體」之食品,皆應以中文顯著標示「不建議嬰幼兒、兒童、孕婦與真菌過敏者使用」之警語字樣;此外,產品形態如屬膠囊狀、錠狀者,依每日使用量,還須加註標示「一日請勿超過○份(或顆、粒、錠)」字樣
凡經查獲使用食品原料「蛹蟲草(Cordyceps militaris)」不符合前述規定者,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及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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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301697-蛹蟲草-修正對照表(106.07.26公告).pdf
1061301697-蛹蟲草-公告掃描檔(106.07.26公告).pdf
1061301697-蛹蟲草-修正總說明(106.07.26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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