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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國際規範及國內病蟲害防治需求,核准農藥使用及殘留量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文:食品組
   日期:04月13日
 
   

 

 

 

針對媒體報導106年3月15日發布及3月13日預告之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有多項高於國際標準之說法,由於我國與世界各國訂定農藥的MRL所依據的作法相同,而國際間對於農藥的ADI值雖然相同或相近,可是因為作物種類及栽培管理目的不同、國民取食特性,各國均將可容許攝入量經由不同的農產品的途徑訂定MRL,合理分配加並以總量管制,所以不同國家標準互異是為常態。舉例來說,日本把農藥克凡派訂在草莓上是5ppm,相較於台灣0.01 ppm的標準,日本標準是台灣的500倍。

農委會說,現行核准新增農藥使用來源有二,其一由業者依法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後上市,這樣的登記制度與國際作法相同;其二係為解決少量作物缺乏防治藥劑,由農委會辦理田間試驗,或依據農藥延伸使用原則進行評估後公告核准使用。農委會說,臺灣作物種類多樣,疫病蟲害種類複雜,該會在合乎科學原則下將作物及害物分群管理,業者通常申請登記主要作物的病蟲害防治用藥時,該會即可透過延伸使用之審查機制及評估後,將該項藥劑同時核准登記於同群組之其他少量作物之病蟲害防治上;或是農民團體基於產業需求可提出申請,由農委會主動評估公告使用,國內農藥之管理,後續則建議食藥署爰訂定該等使用方法適當之容許量標準,以此一作法可兼顧植物保護需求以及農產品衛生安全。

農委會強調,國內核准使用農藥均經審查毒理資料,確認具致癌性成分均不核准使用,已核准使用的農藥則隨時依新科學發現及使用變化,重新評估對人體及環境風險並進行必要之管制措施。此外,目前針對國際權威機構分類為「對人類可能致癌」之農藥,均須重新評估其風險無虞後始可擴大新增使用範圍。

食藥署表示,因各國農作物及病蟲害差異,各國核准使用農藥及殘留量均不相同,我國核准各項農藥使用及攝食安全評估,所採取的評估原則與國際食品標準委員會(CODEX)一致,經估算國人由食品攝入之農藥總量在安全範圍內(即每日容許攝入量ADI的80%),且進行評估時所採取之計算是假設每天吃進所有可以使用這項農藥的食品,且蔬果都不經清洗、去皮或烹煮,這樣的評估已是保守估算。

本案食藥署依程序提送請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進行審查,其中建議修正部分農藥殘留容許量,經確保該等農藥經取食攝入量均在80% ADI安全範圍內之前提下,並考量國內使用該等農藥之有效濃度及安全性原則下,依多數委員意見採用農委會之建議殘留值訂定。針對兒童攝食評估部分,依循國際評估膳食攝入農藥之安全評估原則,評估其每日最高攝取量風險均未超過國際上評估急性毒性參考劑量,始予訂定相關標準。對於報導提到農藥賜滅芬可能致癌之疑慮,經查該藥於美國環保署列為E級,即對人類無致癌性。

此外,針對報導指出我國標準與歐盟相差幾千倍之說法,由於統一基準(uniform limit)或基準限量(default limit)是部分國家將相當於檢測方法的定量極限(limit of quantitation)值訂為容許量(maximum residue limit,MRL)的一種作法,例如日本訂為0.01ppm,歐盟視農藥和農產品訂為0.01 - 0.05ppm,我國亦訂定「其他」容許量標準,供為農藥在未核准使用的農產品上殘留的限量標準,倘若未來該藥劑有使用需求,則會評估訂定出一個合理安全的容許量標準。

由於世界各國訂定農藥MRL所依據的做法相同,亦是國際農產品貿易上常需調合的標準。未訂標準或標準為統一基準表示該國未核准使用該農藥,可能非主要作物或有害生物防治需求而沒有登記使用,並非禁用。新農藥在全球登記,其開放順序大多遵從市場需求,歐美為麥糧,亞洲則是米穀,溫帶和熱帶國家,蔬菜水果的品項也不相同。如我國不會優先核准使用於蘋果,但會優先評估登記於木瓜、芒果、番石榴等熱帶、亞熱帶水果作物,並評估訂出一個合理的容許量。歐美亦訂有千百倍於我國MRL的情形,此為不同國家需求不同,因應而生標準互異之國際常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