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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第一點、第四點附表二,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06 年3 月1 6 日以衛授食字第1061200468號令修正發布, 自發布日生效, 惠請轉知所屬會員及相關業者知悉,請查照。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03月21日
   發文字號:新北衛食字第1060503299號
 
   
 

 

  主旨:「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第一點、第四點附表二,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06 年3 月1 6 日以衛授食字第1061200468號令修正發布,自發布日生效, 惠請轉知所屬會員及相關業者知悉,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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