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第一點、第四點附表二,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06 年3 月1 6 日以衛授食字第1061200468號令修正發布,自發布日生效, 惠請轉知所屬會員及相關業者知悉,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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