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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第一點、第四點附表二,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以衛授食字第1061200468號令修正發布,自發布日生效

發表於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03月16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1200473號
 
   
 

 

  主旨:「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第一點、第四點附表二,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以衛授食字第1061200468號令修正發布,自發布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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