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51609804號
主旨:預告修正化粧品中含Titanium dioxide成分管理規定。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 修正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三項及第二十條
三、 化粧品含有Titanium dioxide (二氧化鈦)成分(奈米化且產品劑型為噴霧劑者除外),其含量百分比為25%以下者,以一般化粧品管理,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原領有之該含藥化粧品許可證,其有效期限屆滿,無須向本部辦理展延手續。
(二) 化粧品同時添加二氧化鈦及奈米化二氧化鈦者,其兩者總量仍不得超過25%。
四、 化粧品添加二氧化鈦或奈米化二氧化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應申請含藥化粧品查驗登記,並依據本部104年4月7日部授食字第1041601904號公告「申請含藥化粧品含新化合物成分應檢附之技術性基本資料」,檢附相關技術性資料以供審查:
(一) 二氧化鈦及奈米化二氧化鈦總量超過25%者。
(二) 含有奈米化二氧化鈦成分,且產品劑型為噴霧劑者。
五、 化粧品添加二氧化鈦或奈米化二氧化鈦成分作為防曬劑用途,且產品宣稱或標示防曬係數者,廠商需備有防曬係數之檢測相關資料供衛生主管機關檢查。
六、 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CHT/Ministry/),法令規章-衛生福利法規查詢系統中之法規草案項下,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TC/index.aspx)之「公告資訊」下之「本署公告」網頁。
七、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三) 承辦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四) 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五) 電話:(02)27877569
(六) 傳真:(02)27877589
(七) 電子信箱:protein06@fda.gov.tw
檔案下載
預告修正化粧品中含Titanium_dioxide成分管理規定(衛授食字第1051609804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