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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函轉衛生福利部105年8月10日以衛部中字第1051861110號令發布藥事法第21條第3款所稱「藥品中一部或全部含有污穢或異物者」,有關中藥材含重金屬限量基準, 詳如附件,請轉知所屬會員知悉,請查照。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08月18日
   發文字號:新北衛食字第1051526151號
 
   
 

 

  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105年8月10日以衛部中字第1051861110號令發布藥事法第21條第3款所稱「藥品中一部或全部含有污穢或異物者」,有關中藥材含重金屬限量基準, 詳如附件,請轉知所屬會員知悉,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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