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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複用藥核扣,門診特定藥品之定義

發表於
   資料來源:藥師週刊(第1970期)
   記者:台中縣 - 謝永宏記者
   日期:06月13日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105年5月25日同意「105年第一季門診六類特定藥品重複用藥核扣方案申覆期限」,從原本5月底延至6月底,對於今年第一季才納入重複用藥核扣方案的社區藥局而言,的確是遲來的好消息。

事實上,健保署對於重複用藥核扣方案中所定義之門診特定藥品,前後更新了兩個版本,如附表所示分別為104年05月27日及104年12月18日,健保署並表明後續會依重疊率定義做調整,如此一來更增加藥師執行此核扣方案的複雜性,舉例說明如下:

(1)在降血壓藥物,ATC代碼C07中排除C07AA05(propranolol)或是C08CA中排除C08CA06 (nimodipine),因為對於propranolol或是nimodipine的適應症並非僅有(或限於)降血壓之用途,因此將其排除;以此類推,往後在六類特定藥品更新的版本中,將可能會新增其他的排除藥物。

(2)在降血糖藥物,於1041218版本中更新加入了A10BH (dipeptidyl peptidase 4 inhibitors),使得目前醫師常開的處方DDP-4抑制劑,亦列為重複用藥核扣之項目。

(3)在抗思覺失調藥物,雖然N05AN(Lithium)屬於重複用藥之ATC代碼,但又將N05AN01 (lithium)列在排除項目中,因此lithium並不在重複用藥核扣之範疇。

(4)在抗憂鬱症藥物,雖然在1040527版本內將N06AX(other antidepressants)列為重複用藥核扣之項目,但在1041218更新版本中卻將N06AX予以刪除。

(5)最後,若是針對複方降血壓或降血糖藥物,例如C09DX(angiotensin II antagonists, other combinations),目前並不在健保署所定義之重複用藥核扣項目中。

雖然日前健保署同意將「跨醫事機構部分之實施時程」延後至106年施行,但整體重複用藥核扣方案對於民眾及醫事人員之宣導、教育及配套措施是否健全、合理?仍有待時間之證明。

參考資料:

1.門診特定藥品重複用藥費用核扣方案—醫事機構1040527及1041218版本

2.世界衛生組織藥物ATC/DDD索引 http://www.whocc.no/atc_ddd_inde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