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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藥學會舉辦GPP與GDP共識及說明會

發表於
   資料來源:藥師週刊(第1941期)
   記者:  謝永宏
   日期:11月02日
 
   

 

 

 

GPP(Good Pharmacy Practice) 優良藥事執業規範自1993年被世界藥學會(FIP)採用,於1997年受世界衛生組織(WHO)認同,並在2011年更新公告,台灣版之GPP將於今年完成。

GPP是作為藥學、政府等組織或機構建立符合國情的優良藥事執業規範之參考。台灣臨床藥學會以FIP/WHO GPP準則為藍本,配合各國相關準則撰寫,由多組專家學者配合國情修改,最後請法學專家提供法律見解,並於台北(10/8)和台中(10/15)邀請公學協會、醫院/社區藥局代表舉辦共識會議,且分別於台北(10/20)及台中(10/22)召開說明會。

為確立藥事服務標準符合GPP需求,FIP列出需要藥師直接介入或監督的四大角色。

(1)角色一:藥物的準備、取得、安全地儲存、配送、給藥、調劑及廢棄藥物處理。
(2)角色二:提供有效的藥事照護。
(3)角色三:維持與增進專業表現。
(4)角色四:致力有效地改善醫療照護系統與公共衛生。

為能達成上列的四大角色,藥師日常業務除第一線病人衛教的工作外,另包含研究、管理、教育與諮詢,非一人能及,需要整個藥師團隊共同努力。

而GDP(Good Dispensing Practice)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自民國93年11月25日發布以來並未修改,然而因其中將「調製(compounding)」包含在「調劑(dispensing)」之內,目前修正建議方向會將「調製」自「調劑」抽離獨立,相關條文有母法(藥事法第37條)未規範者,也同時修正增列母法相關規定,以符法制。

其他的修正建議包括準則名稱:藥品優良調劑及調製作業準則(GDCP)。新增章名: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藥事作業處所管理】、第三章【藥品管理】、第四章【調劑作業管理】、第五章【調製作業管理】及第六章【附則】。共計新增6個章名、新增17條、修正6條、僅變更條次未修正3條。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調製」,於無製劑可替代時,得依醫師所開處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醫院配方為之,不得以複製方式調製領有許可證之藥品。但無市售藥品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