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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裝配眼鏡(含隱形眼鏡)為目的之相關費用,包括眼科驗光檢查、交付配鏡處方及診察費等不列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以衛部保字第1041260715號公告,並自即日生效,茲檢送公告影本1份,請查照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發文字號:衛部保字第1041260715C號
 
   

 

 

 

 主旨:「以裝配眼鏡(含隱形眼鏡)為目的之相關費用,包括眼科驗光檢查、交付配鏡處方及診察費等不列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以衛部保字第1041260715號公告,並自即日生效,茲檢送公告影本1份,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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