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以裝配眼鏡(含隱形眼鏡)為目的之相關費用,包括眼科驗光檢查、交付配鏡處方及診察費等不列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以衛部保字第1041260715號公告,並自即日生效,茲檢送公告影本1份,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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