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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駐馬來西亞代表處經濟組有關馬來西亞伊斯蘭教發展署指定「臺灣清真產業品質保證推廣協會」為臺灣清真產品認證機構」乙案,惠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發文字號:FDA藥字第1049905303號
 
   

 

 

 

 主旨:函轉駐馬來西亞代表處經濟組有關馬來西亞伊斯蘭教發展署指定「臺灣清真產業品質保證推廣協會」為臺灣清真產品認證機構」乙案,惠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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