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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函詢貴公會擬採行之自律規範是否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案,本會意見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服字第1041260522號
 
   

 

 

 

主旨:關於函詢貴公會擬採行之自律規範是否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案,本會意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公會104年4月17日新北市藥師國字第1040417-0063號函、同年月日新北市藥師國字第1040417-0064號函及本會104年5月20日第1228次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二、公平交易法第14條規定:「本法所稱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同業公會或其他團體藉章程或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決議或其他方法所為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亦為本法之聯合行為。」

三、關於貴公會函詢事項,經查有關健保特約藥局以贈品招徠民眾持處方箋前往調劑之行為,業經中央及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認定違反藥師法第21條第6款及第7款規定,是貴公會擬修改章程,訂定「會員不得憑處方箋贈送物品處置辦法」,核其目的僅在於促使會員遵守前揭藥師法規定,避免會員從事以贈品招徠民眾持處方箋前往調劑之行為,與公平交易法所欲規範同業公會或其他團體藉章程或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決議或其他方法,所為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限制競爭行為尚屬有間,故無須向本會提出聯合行為許可申請。至於貴公會擬修訂章程,以及由理事會訂定「會員憑處方箋贈送物品處置辦法」,針對違反前揭藥師法規定之會員課以取消各項會員應享福利、參選各級會員代表、理、監事及委員會委員資格等不利益部分,涉及藥師法第5章公會等相關規定,非屬本會職掌範疇,仍請依相關主管機關之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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