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 Admin 在 2015, 五月 15 - 19:16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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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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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05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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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業於103年10月27日公告「應建立食品及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其中具商業、公司或工廠登記之「食品添加物」製造及輸入業者,自104年2月5日起納入食品追溯追蹤制度管理。為健全食品添加物源頭管制查察及上市後流通之管理,食品藥物管理署近期將責成各縣市衛生局啟動第二波食品添加物專案稽查,針對食品添加物製造及加工、輸入業者進行「三分」策略執行(進口分流、製造分區及販賣分業)、食品業者登錄、食品添加物產品追溯追蹤系統及業者自主檢驗、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等進行查核,並就食品添加物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與規模之食品業者,應依其產業模式,建立產品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如公告指定食品業者建立追溯追蹤之資料不實,或未建立追溯追蹤系統且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分別依同法第47條及第48條,處新臺幣3-300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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