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多數人普遍認為器官捐贈最大意涵是順應遺願、遺愛人間;自103年10月1日公布施行「人體器官移植分配及管理辦法」,將「待移植者之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曾為死後器官捐贈者」列入優位排序的分配條件,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司長王宗曦昨(16)日表示,現在,器官捐贈除了「利人」還能「利己」,讓民眾發揮大愛進行器官捐贈救治他人的行為,也能回饋予有需要的親人。
目前,我國等候器官者約有8600人,其中最大宗為腎臟(6523人)及肝臟(1175人),許多苦等不到移植機會病人因而往生或選擇進行親屬間之活體器官捐贈,唯有提升我國器捐風氣,增加屍體器官捐贈來源,才是解決失衡情形的根本辦法。衛生福利部也呼籲民眾共同響應器官捐贈。
在法規公布的一個月內,一名肝臟待移植者,在10多年前為弟弟做了器官捐贈的決定,使排序提前而成功在彰化基督教醫院接受肝臟移植;去年12月,另一名罹患糖尿病10多年並等待腎臟移植病人,因外甥於18年前車禍曾進行器捐,在花蓮慈濟醫院提登記申請後3天,即獲得腎臟移植的機會;今年2月,高雄長庚醫院也出現一名祖父,因多年前孫子進行器捐而提前獲贈眼角膜。
衛生福利部於103年10月1日公布施行「人體器官移植分配及管理辦法」,將「待移植者之配偶或三親等(包括父、母、(外)祖父母、(外)曾祖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外)孫子女、伯叔、姑姑、舅父、姨媽、姪男女、外甥子女)以內之血親曾為死後器官捐贈者」列入優位排序的分配條件,並可溯及既往。近半年來,除每月平均持續新增約2千餘位民眾簽署器官捐贈同意書並註記於健保卡外,平均每月器官捐贈人數亦達20人,相較去年同期成長率達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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