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特約藥局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2次(含)以後調劑案件,其醫療費用申報格式之「原處方就醫序號(欄位IDd43)」欄位未填報者,自104年7月1日(費用年月)起,中央健保署醫療費用申報受理端,以退件處理,轉知並輔導相關醫事機構查照辦理。
健保署指出,即日起,健保署各分區業務組繼續加強輔導,原處方院所門診交付調劑處方箋「健保卡就醫序號」欄位及特約藥局「原處方就醫序號(欄位IDd43)」欄位填報作業。
健保署近日將研議提供上開欄位未填或錯填之資料或報表,以助益各分區業務組進行輔導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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