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國內第一家以新藥登記的產品(常稱為原廠藥品),具有相同主成分、相同劑型、相同單位含量、相同治療效能的產品稱為學名藥品。學名藥品藉著生體相等性試驗(Bioequivalence study以下簡稱BE試驗)的執行確認與原廠(對照)藥品具有相當的療效性及安全性。生體相等性試驗在學名藥的核准上扮演重要角色,本文就生體相等性試驗作一概略介紹,使讀者們有基本認識。
一、生體相等性試驗的定義及目的
BE試驗在於確認相同主成分的藥品在不同配方組合時,其藥理效應或有效成分吸收進入全身血液循環或作用部位之量與速率,是否無統計學上顯著之差異。換句話說原廠藥品與學名藥品雖然製造與配方不同,但以進行生體相等性試驗來證明兩者具有相似的藥動參數(例如最高血中濃度、曲線下總面積),作為療效及安全性的確認。
二、生體相等性試驗對照藥品的選擇
生體相等性試驗的執行就是為學名藥與原廠藥品進行人體內比較,以原廠藥品是作為試驗中的對照藥品,選擇適當的對照藥品對BE試驗非常重要。一般於民國72年以後以新成分新藥查驗登記的原廠藥品或第一家登記的產品,即可作為BE對照品,這些資訊可以從食品藥物管理署的藥證業務管理資訊系統查詢。
三、生體相等性試驗的受試者選擇
BE試驗一般是以健康人為受試者,通常年紀是20~45歲的年輕族群進行試驗。從科學角度來說,一般藥品在同一族群進行試驗即可驗證學名藥品與對照藥品是否具生體相等性,在有特殊考量時也會以特定種族、族群或性別為試驗對象。以人進行試驗,是非常寶貴的資源,應該尊重倫理規範。為維護執行試驗的品質與受試者保護,受試者之臨床試驗間隔,應符合捐血者健康標準之規定,如「每次採血250毫升者,其間隔應為2個月以上;每次採血500毫升者,間隔應為3個月以上」,國內並建有「藥品臨床試驗受試者資格確認平台」以保障受試者之健康安全。
四、生體相等性試驗結果的認定
對生體相等性試驗結果,國際上是有一定的檢定模式與統計設定,通常以參與統計分析結果80~125%為可接受範圍,至於體內變異性高的藥品有較寬的認定標準,但國際間對較寬標準的認定尚在協和調整中。
五、學名藥上市後變更
學名藥於上市後改變配方組合是否影響原具有生體相等性的本質,一般而言,口服藥品需要經過崩散、溶離等過程,才能經由胃腸道吸收,進入人體產生藥效。所以才需要執行BE試驗,以確認人體吸收的量及快慢。賦形劑及製程會影響藥品的崩散及溶離,因此如果藥品上市後賦形劑有所調整,變更程度較大(稱為主要改變)則可能需要重新再執行BE試驗,加以確認改變前後之藥品吸收無差異;如果變更程度較小即不需重新執行BE試驗,這些管理規範國內也是與國際標準一致。
六、法規範歷史與國際接軌
我國藥品生體相等性試驗規範始於76年公告之「藥品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基準」,該基準要求自民國72年1月28日起列入新藥監視之成分,其學名藥如屬非經血管內給藥且能發生全身性作用之藥品,在上市前依規定必須檢附生體相等性之人體研究報告,另外對於已上市之治療濃度狹窄或可能有生體可用率疑慮之藥品,則回溯要求應執行生體相等性試驗。
隨著國際科學法規進步或國內產業需求與調整,陸續發布多次修訂與相關公告,後配合行政程序法、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第三編藥品優良製造規範等法規之施行,於98年將基準提升為準則-「藥品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準則」,使廠商執行相關試驗之作業有所依循,作為主管機關核發、變更藥品許可證之基準,並確保製造、輸入藥品之品質。最近食品藥物管理署再度參考最新國際規範修訂該準則條文。
另一方面因98年醫療法之修訂,學名藥BA/BE試驗列屬人體試驗之一,其執行亦須遵守醫療法相關規定,然對於試驗之品質與受試者保護更具保障。
以上為簡略說明生體相等性試驗,除了學名藥的查驗登記需要生體相等性試驗外,在新藥開發的過程或上市後的配方變更有時也會需要BE試驗,所以BE試驗的應用性極廣,且相對於新藥臨床試驗的不確定性,BE試驗的藥品特性及試驗設計是較可預期的,相對風險低。事實上我國施行藥品生體相等性試驗與法規制定在亞洲都是數一數二起始的國家,而國內執行試驗的生技公司也有一定之水準,只是隨著亞洲其他國家生技產業的與時俱進,國內執行BE試驗的生技公司能否在亞洲市場搶得一席之地,讓人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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