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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購藥物可列舉報稅嗎?

   資料來源:藥師週刊(第1887期)
   記者:  高雄市記者毛志民
   日期:09月29日
 
   

 

 

 

民眾自購藥品後,對於申報個人所得稅會有困惑,問藥師買藥可列舉報稅嗎?

參考《經濟日報》及「財政部便民服務新聞稿」可知: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其同居受扶養親屬,在合於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醫院、診所治療,因病情需要急須使用該院所無之特種藥物而自行購用者,其藥費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一、該醫院、診(療)所之住院或就醫證明。
二、主治醫師出具准予外購藥名、數量之證明。
三、書明使用人為抬頭之統一發票或收據。
因此,民眾若檢附上述所列之完整證明文件,就可以將自購藥品花費於報稅時列舉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