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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議政府罔顧民眾用藥安全,「支援管理辦法」違背立法目的

發表於
   資料來源:藥師週刊(第1886期)
   記者: 
   日期:09月29日
 
   

 

 

 

針對103年9月24日,衛生福利部所公告「藥師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藥界表示遺憾、痛心及強烈地抗議!

該管理辦法之訂定,源於釋憲案「司法院釋字第 711 號解釋」,其摘要為執行職業自由限制,以追求公益且所採手段確屬必要;然其規定以確保醫藥管理制度完善、妥善運用分配整體醫療資源,維護用藥安全等公益考量;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需要時,設必要合理例外規定;此乃說明職業自由之限制並不違憲,然需於「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兩種情狀,設置例外之規定。但是藥界非常不解,何以主管機關卻無限上綱?將模棱兩可之「其他個人因素」納入例外範疇,如此一來,便形成毫無限制,全面開放的情況,那藥師法第11條「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之文字,更淪為無意義之冗字。

該管理辦法於公告前,衛生福利部曾召開數次會議,並廣邀醫藥各界團體及各地方衛生局與會提供相關建議,然主管機關無視藥界所提意見而一意孤行,仍公告施行初始草擬之管理辦法,讓藥界深感痛心與備受藐視。往後對主管機關所召開之會議決議及國家政策將不知如何信從!

且現行公告之管理辦法第五條,所謂「緊急需要」,包含專任藥師因「傷」、「病」或「其他個人因素請假」,其中「傷」與「病」,乃明確且合理之請假原因,藥界可以理解與苟同,但「其他個人因素請假」此等不確定法律概念,怎可納入支援管理辦法之規定,更甚者,管理辦法之執行,如何就「個人因素」去界定和審查?再者,藥師法第11條其說明欄第二點卻表示,該請假係指法律規定之請假、休假,揆諸前揭說明,藥界認為此有以子法說明欄逾越母法「立法目的」之虞,恐致未來藥師以「非緊急的事假」請假,讓其他藥師前往支援,而地方主管機關卻無相關依據駁回該申請,故藥界堅決反對此等規定!

藥界在此強烈重申,針對現行公告「藥師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管理辦法」第五條之規定,明顯有違藥師法第十一條「立法目的」,為衛生福利部雖曾召開數次會議,卻仍想「橫柴入灶」,而藐視藥界聲音,因此,藥界對此管理辦法的實施,表示嚴正抗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