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想當年曾挑戰衛生主管機關,就藥師親自開業藥局,究竟是執業或是「藥商」這件事筆戰多年,終於促成藥物藥商管理條例改正為藥事法,並訂定「藥局」專章,取得和醫師同為專門職業人員一致立足點,雖是一小步,正名後對步上醫藥分業的道路不無助益。近日針對藥師法第11條的修正,眼見公會幹部和很多藥師冒雨請命,回想過往,心有戚戚焉,雖年已古稀,沒有年輕時的生猛,畢竟同為藥界的一員,希望藥師能心想事成。
上一期週刊曾撰寫「面對它!處理它!」希望全聯會幹部,面對藥師法第11條修正要審慎處理,以免贏了面子輸了裏子,更祈望走上街頭誓死爭取醫藥分業單軌制的衝勁持續進行,畢竟它才是全聯會替會員爭取權益最重要的任務。實施單軌制才能徹底解決雙軌制衍生的諸多後遺症,也才能讓藥師站到「亮處」贏得社會對藥師專業的認同和尊敬。公會才能真正且方便在同為藥界的領域裏,維護你們的權益。參酌實施醫藥分業算是較成功的日本和韓國,藥師的社會地位和權益的保障絕對是正面。
藥師法第11條修正,已就行政院版本定案,公會面對它!處理它!但絕不能就此「放下它」,因為我們爭的是能真正解決問題的醫藥分業單軌制。擔任高雄市藥師公會理事長期間曾鼓起餘勇行文衛生署,就藥師的諸多權益問題進行請命,願借此提其一,有關「醫藥分業雙軌制適法性疑義」供藥師參酌,希望能有所助益。雖垂垂老矣,離開藥界也已多年,兩手空空別無所求,自認醫藥分業單軌制爭的不是藥師權益,而是醫師和藥師兩種專業人員不在僱傭關係下,真正做到雙重把關,以共同維護國人的身心健康。
高雄市藥師公會於92年8月8日,曾以高市(賜)總字第92029號函行文衛生署,函詢醫藥分業實施雙軌制適法性疑義。經衛署於92年9月1日(衛署藥字第0928900588號)回函,指出醫藥分業以「一人生病、二人照顧」專業分工的理念推動,達到對民眾雙重把關之效用,並維護民眾「知所服藥」及「自由選擇調劑處所」之權利,考量民眾就醫取藥及醫師的執業方式,短期內不易改變,故以分區、分階段實施,並為順利執行藥事法第102條規定,於85年至86年間,邀集醫師及藥師公會代表研商醫藥分業事宜,並經同意採行雙軌制。
衛生署回函滿滿兩頁,不可否認相當用心,但個人以為情、理說明不少,但欠缺「法」的說服力。綜觀全文有違適法性之虞者有下列四點:
一、藥事法第102條沒有但書也無授權,不能自訂辦法分期分區實施且以雙軌制的模式推動。
二、法律條文寫的是「醫藥分業」並非「醫藥分工」,「分業」和「分工」應有不同的法律意涵和層次,不可含混。
三、「自由選擇調劑處所」,不是指在診所藥局和健保藥局間做選擇,應是以領藥的可近性在不同健保藥局選擇調劑,唯有如此真正的分業才能權責分明。
四、行雙軌制恐不適法,更不該推諉曾獲藥師公會同意,依法執行公務才是公務人員的本分。
藥事法82年實施訂定經健保84年實施兩年後,86年開始實施醫藥分業,歷經四年的時間,主管機關從未積極幫助藥師公會輔導健保藥局的設立,並以有效的措施鼓勵醫療院所釋出一般處方箋和連續處方箋的方式來教育和訓練民眾,以改變就醫取藥的習慣,醫學中心更沒扮演好醫療體系老大角色,沒有積極面對問題及利益上的考量,醫藥分業制度白白蹉跎了將近18年的時間,至今仍處於進行式的狀態。
當診所藥師的數字年年上升,自營藥局的數目不升反降,將是醫藥分業崩壞的嚴重警訊。主事者若便宜行事及不想碰棘手的問題,公會為維護會員的權益及社會大眾的福祉,必須主動出擊,面對它!處理它!絕不能放下它!做法可以討論但公會的態度和立場必須明確,進了廚房就不要怕熱。借此也請問主管機關,還要多少的時間才能解決問題,藥師有權知道也很想知道,18年來背負著深沉的無奈和哀愁,我們真的很想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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