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為加強嬰兒食品的管理與衛生安全,特別參酌國際間之管理現況及科學風險評估成果,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及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7月15日明令公布修正原「嬰兒食品類衛生標準」並更名為「嬰兒食品類衛生及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公布日起實施。
此次修正增訂了嬰兒食品一般性狀規定,另外,除原來的黃麴毒素外,其他真菌毒素(例如:赭麴毒素、伏馬毒素)及重金屬、農藥殘留也都有新的限量標準,並將此標準適用範圍擴及「嬰兒配方食品」、「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與「特殊醫療用途嬰兒配方食品」。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組科長高怡婷指出,米精、麥片等穀類嬰兒食品今後有了更明確的限量規定及採樣計畫,並會依循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修正的檢驗流程。像是原本僅規定嬰兒食品不得含有一級致癌物黃麴毒素,但是其他真菌毒素雖然沒那麼毒,卻要對嬰兒特別考量,因此新規定穀類嬰兒食品的真菌毒素項目擴增為黃麴毒素B1(Aflatoxin B1)、黃麴毒素M1(Aflatoxin M1)、赭麴毒素A(Ochratoxin A)、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Deoxynivalenol)、伏馬毒素B1+B2(Fumonisins),且各自訂出0.1 ppb 到 200 ppb不等的限量標準,而嬰兒食品的重金屬鉛、錫限量分別明確訂為0.02 ppm及 50 ppm,亦不得含有超過0.01 ppm 之農藥殘留。
相信在新的標準公布後,國內之食品管理機制將進一步更臻完備,而民眾所購得之嬰兒食品也會更有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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