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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便利,更藥安全」記者會:用藥安全應凌駕便利性之上

發表於
   資料來源:藥師週刊(第1868期)
   記者:  新北市記者吳明慧
   日期:05月19日
 
   

 

 

 

藥師法第11條經大法官宣告違憲後,該條文即面臨修正;藥師公會全聯會就藥師法第11條修正的問題,於5月13日在台大醫院國際會議中心召開「藥便利,更藥安全」記者會向社會各界說明。

理事長李蜀平呼籲政府,應將民眾用藥安全擺在第一位,自從86年醫藥分業至今,因為實施雙軌制醫藥分業,醫師擁有藥局,醫師也是老闆,使得醫藥間呈現「球員兼裁判」的荒謬現象,民眾的用藥安全難以維護。

李蜀平表示,台灣的用藥量是美國的7.7倍,美國一年因為用藥不當而死亡的,約有11萬人;而台灣從勞保到健保,卻沒有一張死亡證明的開立,是因為用藥不當所造成,這是我們所樂見的用藥環境嗎?他懇請政府及立委諸公們,重視此嚴肅的議題,讓民眾能有機會獲得完善的用藥安全,不因為重複用藥或忘記用藥,變成民眾健康的災害!

會中邀請律師陳威達對藥師法第11條修正研究計畫提出報告。他指出,修正藥師法第11條文應秉持「促使藥師親自執行藥師業務、強化藥師於醫療服務流程之專業性,以保障民眾之用藥安全」的精神,以執業處所唯一原則為前提,在例外情形下,始得允許藥師於執業處所以外執行相關業務。

根據研究報告指出,用藥指導中有關藥品諮詢部分,執行度普遍不佳,主要導因於人力配置或時間運用,無法滿足實務操作之工作量所致。

陳威達也以藥師支援報備降低租借執照問題之謬誤,和執業處所唯一制度之憲法上評價,做了詳細說明;確認「藥師專任責任」是藥師法第11條最主要之核心規範之一,具體強化藥師應親自於其執業登記處所執行藥師業務。

綜合以上結論,唯有促使藥師專業化及落實醫藥分業制度,才能真正達成保障國民健康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