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昨(十五)日通過「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台灣中藥典為中藥藥品認定依據之一,並明訂中藥材販賣業者經營業務,應由技能檢定合格之中藥材管理人員駐店管理。
衛福部說明,為解決過去對中藥販賣人員定位不明的困擾,建立符合法制之中藥材販賣業者管理制度,保障國人用藥安全,因此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行政院會通過之後,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有關修正草案重點,依據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六條之一,台灣中藥典為中藥及中藥材之國家技術規格標準,為明確分類認定中藥範圍以利管理,增訂台灣中藥典為中藥藥品認定依據之一,並明訂中藥材定義,以利對中藥品與其原料區分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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