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會員權益與責任

    新北市藥師公會會員福利給付實施辦法
   

 

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 社會局北府社團 字第0920060982二號准予備查。

第一條、新北市藥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為增進會員福利,提供會員各項福利給付,特依本會章程,第二條規定訂定新北市藥師公會會員福利給付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除退會者外,凡合於本會章程第六條之會員者,均得享有本辦法第五項之權利。

第三條、會員福利給付金,由會員入〔復〕會時繳納之費用,提出部份經費〔或繳納互助金〕充作福利給付金。如有不敷給付時,則提請理、監事會籌措編列。

第四條、福利經費,收支情形,每半年由理事會送請監事會稽核。

第五條、會員福利給付: 
(一)喪葬給付
 申請時應檢附死亡證明書乙份,核給賻儀金一萬五仟元。
(二)殘廢給付: 以勞工保險第六級之殘廢標準,除因犯法致殘者外,申請檢附公立醫院殘廢診斷書,核給新台幣一萬二千元。
(三)退休榮譽金: 凡年滿六十五歲,其在會年資累計滿廿年(含)以上,向衛生主管機關繳銷執業執照,停止執業而退休者,核給新台幣一萬元,不得重覆申請。
(四)新婚賀儀: 限會員本人結婚,申請時應檢附喜帖及戶口資料,核給賀儀新台幣三千二百元,本項僅核發壹次。
(五)其他補助給付: 專案由常務理、監事審核通過核給。

第六條、凡符合本辦法第五項時,會員本人或法定繼承人,需於事發當日起六個月內檢具必要文件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凡支領會員福利金,均予電腦建檔。

第七條、會員死亡者限根據訃聞,即主動郵寄申請表,送請家屬辦理賻儀金給付。會員直系血親結婚、喪葬、喜慶者,本會根據喜帖或訃聞,按成例辦理。

第八條、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經理、監事聯席會討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呈報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