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函轉衛生福利部有關領有本國藥師證書之外及藥師申設藥局及擔任負責人之規定,詳如說明段,惠請貴會協助轉知所屬知悉,請 查照。
說明:依藥師法第41條之3項規定,針對外國人及華僑僅允許其依中華民國法律,應藥師考試;並針對領有藥師證書之外國人及滑球,於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後,得在中華民國執行藥師業務。惟上開規定之內容,並未包含設立藥局。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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