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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歸法制 民眾安心- 讓GMP中藥廠負責製造(製劑與原料藥),讓中藥房負責藥商服務(含代客磨粉)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中醫藥資訊網
日期:98年09月02日


立法院於98年6月11日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專案會議強烈關心中藥相關管理議題,葉前署長亦承諾多項後續改善措施,單味中藥粉末管理議題,亦屬其中一項。單味中藥粉末依據藥事法第6條與第39條之規定,申請藥品許可證為法所明定,理應辦理。故衛生署於98年6月18日以署授藥字第0980001736號公告(附件一)64年3月31日函釋停止適用,並自98年9月1日起,單味中藥粉末應依藥事法第39條規定,申請查驗登記。惟該政策公告後,中藥商團體始終擔心其原有之權益受到影響,疑慮未消;為使該公共政策能順利推行,行政院衛生署考量目前社會情境,於98年8月25日署授藥字第0980002359號函頒行政院衛生署98年6月18日署授藥字第0980001736號公告之相關規定,暫緩執行;並將於近期由行政院衛生署再召開協商會議,積極與相關團體及代表溝通研議後續配套措施,共創多贏之公共政策。

中藥材磨粉之管理議題,實已涉及藥品品質管制、藥事法規定與消費者用藥安全等重要公共利益;本會本於國民健康保護者與產業輔導者之角色,多年來與中醫藥界溝通本項議題,並委託學者研究如何適當管理。經研究結論及多次邀集相關利益團體溝通後,結論顯示,中藥粉末宜回歸藥事法第6條及第39條之規定,並申請藥品許可證。故本會依程序陳核,經會簽行政院衛生署藥政處、法規會及逐級陳核,於98年6月18日發布上開公告。

於上開公告發布後,本會仍藉由不同管道與業界持續溝通及加強說明中藥商依藥事法第103條規定,其業務及權利並不受影響。惟中藥商團體始終擔心其原有之權益會受到影響;本會經納入各界意見及建議後,復再依程序陳核,將該公告並不會對中藥商現有權利有所影響之函釋文,會簽行政院衛生署藥政處、法規會及逐級陳核,於98年7月31日以署授藥字第0980001980號函頒單味中藥粉末管理,對中藥商執業之補充說明函釋(附件二)。本會認為該函,應已涵蓋藥事法第103條中藥商執業現況,對於該等人員之法定業務並無影響。為使前開政策順利推動,本會亦特別開闢單味中藥粉末之資訊專區(詳如http://www.ccmp.gov.tw/單味中藥粉末專區),提供相關函釋與新聞稿等資訊,傳達衛生署之施政理念;惟仍願意持續接納各界之寳貴意見,以利公共政策之順遂推行。

本會重申,民國98年6月18日之公告及98年7月31日之函釋,其重點在於依藥事法規定,管理中藥磨粉廠(場所)之藥品製造行為,而非限制中藥房依藥事法第103條所執行的藥商服務行為。所以,中藥房為服務個別消費者,對其選購之中藥材進行磨粉之行為,例如:從事人參等單味中藥材之磨粉(代客磨粉);或基於調配之實務需要予以預製適量磨粉,以滿足來店消費者之急需,符合藥事法之中藥商之服務範圍,尚不受本署98年6月18日公告之限制。综上,對中藥商執行業務之權益,並無影響。

本會鄭重呼籲,敬請各界,不吝指教,安全、品質與健康皆為企業經營者、服務提供者及政府的共同核心價值。單味中藥粉末之政策,對於現行依藥事法第103條規定執業之中藥商,其業務行為如:代客磨粉,並未受到影響。而對於大量製造單味中藥粉末之業者,亦應依循法律規定,申請藥品查驗登記。如此,製造品質獲確保,中藥商仍可依藥事法規定安定執業,方屬全民之福。